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年04月29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继续教育基地: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学习的内容和要求
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
(一)公需科目。2021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必修课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系列课程,“我省八大发展战略”专题系列课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专题系列课程。公需科目选修课程主要围绕疫情防控、信息化及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人才国际化、人文素养等方面的内容。
(二)专业科目。2021年专业科目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学习指南并向社会发布。各设区的市、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指南确定科目内容并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制定2021年度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报管理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
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行业性比赛活动或其他种类的学习,可抵不超过5个学时的公需科目、不超过30个学时的专业科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继续教育学习的形式和途径
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均可采取远程教育和线下培训的形式开展。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开展面向本行业、本地区的培训活动。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可开展面向全省的培训活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专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要求学习。
三、工作要求
(一)继续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重点战略和我省“八大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的重要抓手。各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要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分类分领域加快推进继续教育,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类别、多形式的培养培训格局,加强对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打造有素质、有能力、有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二)用人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时间,并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对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
(三)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学习指南(参考格式见附件1)或工作通知、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工作计划、各设区的市继续教育工作通知,请于3月底前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并同时发送电子版(标题注明:“XXX(市、部门、单位)2021年度继续教育材料”)。建有网络学习平台的,请一并填报《继续教育学习平台信息表》(见附件2)。
联系人:许帅帅
联系电话:0531—86062283,8691280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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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济南市解放东路16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邮编:250014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18日